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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1-05 16:49:28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害,保障公共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建设幸福连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清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严寒、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老赤潮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互相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要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涉及跨镇(乡)以上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镇(乡)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预防突发事件发生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突发事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的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要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与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应对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

(2)市突发件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或由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的预案。由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镇(乡)人民政府制订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部门(单位)及时修订,各类预案要不断补充、完善,必要时要制定预案的操作手册。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政府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市政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连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由市长兼任主任,分管政法工作的常委,分管应急管理和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以及市委有关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人武部、武警中队、省和清远市驻连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为成员。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影响以及政治、社会、经济构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乡)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各类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对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研究制定处置全市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市应急委的领导;听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审核市总体应急预案、重大应急规划等;协调跨县(市、区)以及需要清远市委、市政府及清远市有关部门(单位)支持帮助的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内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市应急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协调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牵头做好突发事件前期处置与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办理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督促落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指示;承担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市应急管理的政策和规划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制订、应急保障和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指导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协调和督促检查相关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各镇(乡)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办理向清远市政府、市委市政府报送的相关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工作机构

市应急委员会对外下设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等应急指挥机构。

市各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照市应急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指导本系统内全市性重要项目建设;在发生全市性重大及特殊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并实施组织指挥;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本系统突发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制度,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武装部、武警中队调集部队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的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要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4地方机构

各镇(乡)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

2.5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防

(1)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要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要将避护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督查管理部门(单位),加强对应急避护场所的维护和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保证其正常使用。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干线、城市轨道交通、重点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4)市政府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并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的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2监测

(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台风、洪涝、山洪、低温冰冻、干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传染病疫情、有害生物疫情等基础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停产整顿或关闭;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1.3预警

(1)预警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可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发布预警信息。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应部门(单位)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经核定级别和审批后,统一由当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免费向公众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妇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ƒ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镇(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须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最迟不超过2小时;遇到特别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报告,应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补报、续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事件,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关部门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事发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3.2.3现场处置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多个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尽快恢复社会生产生活;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⑧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2.5区域合作

(1)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2)市人民政府加强与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毗邻县(市、区)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和联动保障。

(3)市人民政府指导、鼓励全市各镇(乡)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

3.2.6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使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或生活秩序。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3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加强网络和手机短信的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积极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讯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4.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江河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地质、水电、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市、镇(乡)两级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的预备费要优先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1)市民政局要具体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水平的应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物资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应急储备与应战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根据本市不同区域突发事件发生种类和频率的特点,实行分部门(单位)、分区域布局。各镇(乡)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医疗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系统,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7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或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8公共设施

(1)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2)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9科技支撑

(1)要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设备,提高全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2)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和相关预案演练。特别是对设计领域多、需要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桌面演练和“双盲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1)宣传、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加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2)各镇(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

(3)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各级政府应急办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事件通俗读本。

(4)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3责任与奖惩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公众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各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②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③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法人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④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⑤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⑥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⑦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⑧不及时归还征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6   附则

(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修订,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2)各镇(乡)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连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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